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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涨护理费有新和消息吗?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发给。

法律依据:

《组织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4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四、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不能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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