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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定

来源:九壹网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我局及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安监管法规〔2005〕9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直接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案件。案件来源:

(一)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后,经相关处室核实认为需要查处的案件;(二)上级交办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三)事故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案件等;

(四)监督管理和其他需要省安全监管局直接查处的案件。第四条

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案件查处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相

应的格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5〕92号,下同),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局领导审批。批准之日为立案时间。

第五条案审批表》。

第六条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对事故案件,要将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相结合,并办理《立

行,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

(一)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询问时应做好《调查笔录》;(二)应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或有效凭证作为证据;

(三)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勘验检查时,应按《勘验检查笔录》格式,做好勘验情况笔录;

(四)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五)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送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六)在调查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不成立,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查封或者扣押决定。第七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整理汇总案件证据,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

行政处罚建议,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送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

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符合审议的,提交

局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对不符合审议要求的案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进行进一步调查或补证。

第九条

案审委会议由局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程如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

(二)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三)案审委办公室汇报案件的审核情况;(四)案审委委员审议案件;(五)案审委表决;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第十条

案审委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我局管辖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门依法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由案件承办人进一步调查或补证。第十一条

经案审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表》,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

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告知书》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送达。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三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将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依据制成笔录。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法规处负责并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听证工作。经过听证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提出的证据,认为须改变原行政处罚

决定的,由案审委办公室提请案审委进行重新审议。

第十七条

告知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

负责送达,同时收回《行政处罚送达回执》。

第十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期满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下列情况,发出《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西湖区人民强制执行。

以上工作由案件承办人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对案件进行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经人民判决或者裁定执行的;(三)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

因不能完成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下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

第二十一条

归档。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省档案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规则》规定,按“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立卷归档、交办公室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程序流程图

立案审批表勘验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封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检验委托书调查取证检验抽样单案件审核立案审批案件来源监督管理事故案件举报移送案件上级交办其他案件勘验检查抽样送检报告送达收集证据陈述申辩告知反馈意见听证通知相对人案件审查记录案件审理审行政处罚告知书批听证笔录(符合法定条件)审批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出具罚款收据(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执行复议、应诉结案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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