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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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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就促进我区民办基础教育(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普陀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起步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经历了十五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已成为普陀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对公办学校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民办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经费、师资等方面的矛盾与困难,民办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调整发展阶段。

在新的发展阶段,促进我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民办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优势互补、协调并进的局面,完善以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办学格局,努力办好人民满意、和谐发展的普陀教育。促进我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公办民办协调发展。公办基础教育主要是满足社会

基本教育需求,强调均衡化,而民办基础教育应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有特色、个性化教育的选择需求。

二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举。民办学校必须加强管理、机制建设,特别是要完善人事、财务制度建设。对规范、健康的民办学校给与相应的扶持与奖励。

三是坚持规划引导与自主发展相结合。区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通过逐步调整布局,引导区域民办教育科学、有序发展;民办学校应根据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和区域教育发展需求,合理定位,自主发展。

四是坚持扶优扶强与主动发展相结合。我区民办基础教育要通过结构布局调整逐步实现合理化、优质化,重点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创建办学特色、打造教育品牌。

二、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积极营造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和谐氛围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基础教育对于深化办学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形成教育竞争机制,满足社会不同层次教育需求,推进多元化教育格局的形成,都具有重要作用。

各部门要进一步思想,转变观念,统一认识,努力巩固现已形成的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基础与优势,切实解决民办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与矛盾;努力推进民办基础教育管理改革与创新,切实尊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积极鼓励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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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实践;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宽松环境,广泛宣传普陀民办基础教育发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更加坚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民办教育工作者的信心,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做强、做优、做出特色与品牌。

三、完善规划,调整布局,着力推进区域民办基础教育协调、持续发展

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市、区发展规划要求,科学确定区域范围内民办基础教育的发展规模,合理调整民办基础教育结构、布局,明确公办、民办的不同发展战略定位、发展重点以及主要发展举措,促进区域民办基础教育更加协调、持续发展。

今后五年我区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重点为:调整结构布局,提升教育质量,打造教育品牌,完善教育服务。

具体策略为:

1、对现有民办学校的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做到合理分布,以适应区域范围内适龄儿童、青少年就学需求;

2、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做强做优民办基础教育;

3、支持引进有影响力的民办教育品牌,提升民办基础教育办学层次,改善民办基础教育结构。

到2013年,要在我区形成2-3所在全市有影响力、具有鲜明办学特色、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品牌民办学校,要促进8-10所民办学校在办学质量与管理水平上达到同级同类示范性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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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水准。

四、深化改革,完善,大力扶持区域民办基础教育优质化发展

1、设立普陀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民办学校,支持民办学校进行课程改革、教学科研和教师专业化发展,建立促进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区财政、教育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试验

鼓励、支持民办基础教育阶段的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对承担市、区教育科研课题的项目给予支持奖励。

3、补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书本费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文件精神,补贴民办学校减免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的书本费。

4、完善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保障机制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职称评聘、教龄计算、名师名校长培养、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支持民办学校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建立年金制度,以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

区人事、教育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推动民办学校劳动人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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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教师人事管理制度,将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纳入统一管理,推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质量不断提升。

5、推进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指导民办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规范会计核算,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制作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年度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公布。

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根据成本核算制定,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民办中小学的申报对收费标准进行审核,除国家和本市相关明确规定外,不做统一。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幼儿园根据成本测算,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财务纳入到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或纳入审批机关指定的财务管理中心专户管理。

五、依法管理,强化监督,切实保障民办基础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努力建设普陀区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环境,尊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机制与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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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强化服务意识,为民办学校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区教育部门要制订加强我区民办基础教育规范管理的具体规定、措施,根据上海市有关评估要求建立我区民办基础教育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办学质量、规范管理、依法办学等专项评估。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审查制度、净化民办教育市场,避免不规范运作。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人身、饮食、住宿和财产安全,督促学校形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区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力度,降低民办学校办学的风险。

区教育、民政、物价等部门要提高民办教育的信息透明度,建立民办学校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定期公布评估结果和监督结果,引导民办学校健康、规范发展。

要逐步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妥善做好退出学校的资金、财产处置及相关人员安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健康有序的民办教育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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