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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05]515号

来源:九壹网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5]515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通知

抄送:志华副、建设部、市。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200份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向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区县招标办)备案。

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按照建设部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承揽招标工程的企业,招标人不得限

制其报名参加资格预审;以评分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对企业资质等级不得额外计分。

二、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全部使用投资或者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资格预审评审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三、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数量的,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评分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排序。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排序择优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相关业务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

全部使用投资或者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提倡其他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五、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并且应当在开标后、评标前回避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工作。

六、评标开始时,招标人可以通过提供音像资料等方式向评标委员会介绍建设工程的概况、使用功能要求、技术特点等情况。

七、评标专家不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公正评标,出现劣标高评、优标低评现象或者对某一投标文件评分畸高或者畸低又不能合理解释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八、对采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提倡招标人提高经济标在评标办法中的分值权重,降低技术标的分值权重或者在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中以经济标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人。对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提倡招标人提高技术标在评标办法中的分值权重,降低经济标的分值权重。

九、对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含重点工程),市、区县招标办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招标投标过程监管,简化招标、评标备案手续,加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审查,严格合同备案手续,认真处理投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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