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民专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农民专业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集体经济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XX县XX镇X村
第三条 本社是以资产为纽带、村民为成员,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股份制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第五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县镇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七条 经清产核资查并依法调整账户后,截止2017年 12月31日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总资产XX元,固定资产XX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XX元。
第 本社设集体股和成员股两大类,具体详见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折股量化办法。
第九条 成员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本社按照县镇统一部署颁发。股权证书是对成员股权的确认,成员必须认真保管,成员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十条 成员可以依法可继承和内部转让。成员发生股权继承、转让,应向理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社员成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依法行事。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这的合法权益;
(五)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六)量化的人头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置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村两委任期相同(目前为三年),成员代表须经具有选举权的社员成员推选,在十八周岁以上有被选举权的社员成员中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和代表产生方式,根据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规程。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如遇重大事项,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各类建设项目全年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方案、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讨论决定本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六)讨论决定土地征用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七)讨论通过本社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决定本社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第十七条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本社理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成员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会每届任期与成员代表任期相同,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可与村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理事会实行成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理事长负责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成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起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
7、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8、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的,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对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3名,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与成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每季度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五)必要时提议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六)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工,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七条 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镇、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 收益分配。本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合作社和成员的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成员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报镇审核后,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30日生效,并报镇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