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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基地)

来源:九壹网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保障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1财务部门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满足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所用资金。

1.2商务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3采购人员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各种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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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防护有品的验收

2.1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安全保障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2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

2.3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3、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3.1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专门储存、专人保管。

3.2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

3.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4.1安全保障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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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由安全保障部提出,因特殊工作需要,需临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各部门提出后,经安全保障部审核,报生产运营部做计划。

4.3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有权做出相应调整。

4.4安全保障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审批,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4.5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并建立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4.6每月15日是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日,各部门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劳动保护用品人员发放统计表》,到安全保障部

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手续批准后,到商务部仓库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4.7安全保障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监督,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5、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5.1安全保障部及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检查员工正确配戴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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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各部门把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确配戴和使用等做为对新员工及每年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和考核。

5.3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5.4安全保障部和各部门、车间要定期、不定期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进行罚款。

5.5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

5.6外来检查、视察、参观人员进入现场由接待部门提供适应现场要求的防护用品。

5.7 实习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外来协作人员、技术服务人员、供货单位人员等,须穿着、配戴适应现场和作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报废

6.1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所属部门出具证明,到安全保障部办理更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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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销毁,严防流失。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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