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变更
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标准(方法)变更申请/审批表》(一
式三份、见附件7);
2、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新、旧文本; 3、原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原件(经确认后退还)。 **审批部门必要时指派一名及以上与变更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进行书面审查确认。
二、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涉及实际能力变化(如新增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方法等)的需省质监局办理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应在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的“说明”中注明变更前的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及其规定的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标准(方法)变更申请/审批表
检验检测 机构名称 联系人 序号                                                                                                          (印章)                                        年   月   日 传真   手机   已批准的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含年号)    变更后的标准(方法)名称、编号(含年号)    范围      变更内容    类别(产品/项目/参数)    自我承诺:本次变更不涉及实际能力变化,本机构承诺已具备新标准(方法)所需相应资质认定条件,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本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评审员书面审 查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设区市及省直                                              管试点县(市)  局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批准后检验检测机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省局分别留存。           2.“序号、资质认定项目名称”应与《证书附表》一致。
3.标准(方法)仅为年号、编号变化,或变更的内容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的,可填写此表。
4.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局通过书面审核不能进行确认的,需指派评审员进行书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