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明、杨继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2.01.18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31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杰 【审理法官】李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海明;杨继贤 【当事人】赵海明杨继贤 【当事人-个人】赵海明杨继贤
【代理律师/律所】张少君广东顺行律师事务所;关程徽广东顺行律师事务所;廖桃叶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少君广东顺行律师事务所关程徽广东顺行律师事务所廖桃叶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少君关程徽廖桃叶
【代理律所】广东顺行律师事务所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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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海明 【被告】杨继贤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700000元借款本息是否已经清偿。首先,上述《收条》未载明该2000000元是针对哪一笔还款,亦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明确约定该2000000元用于清偿案外1525000元借款债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0日,赵海明就1525000元借款及利息对杨继贤、张东蕾提起诉讼,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104民初44304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700000元借款本息是否已经清偿。
杨继贤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和2019年4月4日向赵海明各还款100000元。另
外,德溢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赵海明转账2000000元,赵海明于2020年2月10日出具《收条》确认“已收到杨继贤还款贰佰万元(2000000)正”。对于该2000000元,杨继贤主张系偿还案涉700000元借款本息,赵海明则主张系偿还案外1525000元借款本息。本院认为,首先,上述《收条》未载明该2000000元是针对哪一笔还款,亦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明确约定该2000000元用于清偿案外1525000元借款债务。在双方对于案涉700000元借款并无争议,而对案外1525000元借款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应以该2000000元还款优先抵充本案借款本息为宜,且该抵充方式未损害赵海明的合法权益。对于案外1525000元借款的偿还问题,赵海明已另案提起诉讼,可另案解决。其次,案外1525000元借款的《现金收据》上载有“由于本人资金紧张,现申请延后到2019年6月30日前本息归还。杨继贤2019.1.25到,即便该借款真实存在,也应视为双方对于借款到期日进行了重新约定,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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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晚于案涉700000元借款的到期日,一审认定2000000元还款优先抵充案涉700000元借款本息,亦符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于双方已经确认上述2000000元属于还款,款项由德溢公司代为支付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德溢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鉴于2000000元还款应优先抵充案涉700000元借款本息,案涉700000元借款本息已经清偿,一审对于赵海明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
人赵海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赵海明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3 01:29:30
【一审查明】一审查明事实:2018年4月3日,杨继贤出具《借条》,其中内容为:本人杨继贤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赵海明借款人民币7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借款金额的2%;借款时间由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合共人民币784000元整;逾期付利息或逾期还款,本人需承担总欠款金额(¥784000)2.5%的月利息作违约金利息,直至还清全部欠款。本人承诺对以上借款,以本人名下全部物业与资产作抵押,并承担一切无限责任。同日,赵海明向杨继贤汇款700000元。2018年10月31日杨继贤向赵海明转账还款100000元,摘要为“还款”。2019年4月4日,杨继贤委托案外人冯颖智向赵海明转账100000元,附言为“杨继贤还款”,赵海明确认该笔款项为杨继贤的还款。
2020年1月22日,德溢公司向赵海明转账2000000元。
同年2月10日,赵海明出具《收条》,内容为:已收到杨继贤还款贰佰万元(2000000)正。德溢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本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交通银行广州天河北支行账户向收款人赵海明实时转账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系财务操作失误。转出当天临近春节是本司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财务需处理大量对账划拨结算,且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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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疫情影响员工均着急放假,财务情急中转错账,后经追讨赵海明未归还该款项。为平账,经本司债权人杨继贤同意并通知赵海明,对赵海明的该笔债权用于归还本司对杨继贤的欠款,归杨继贤所有,由杨继贤自行抵扣与赵海明间的债务,如有多出部分,由杨继贤自行追讨。 对于上述2000000元及《收条》,赵海明称:除案涉700000元及利息的债务外,杨继贤在2017年5月7日与赵海明确定了人民币1525000元及利息的债权债务,故截止至2020年1月22日,杨继贤还欠付赵海明本息共计204603.84元;赵海明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杨继贤通过德溢公司代其支付的2000000元还款,确认该2000000元系杨继贤对2017年5月7日这笔款项的还款,故赵海明向杨继贤出具已收到2000000元还款的收据,但就该笔债务,杨继贤仍欠付204603.84元本金及利息。为此,赵海明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7日的《借款协议》(其中内容为:经友好协商,杨继贤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赵海明借款人民币现金1525000元,借款时间由2017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到期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逾期归还按月息2.5%作违约金计算利息,直到还清。)以及《现金收据》(其中内容为:杨继贤本人已收到赵海明现金款人民币1525000元。该收据左下方空白处还有“由于本人资金紧张,现申请延后到2019年6月30日前本息归还。杨继贤2019.1.25申的手写文字)。杨继贤对此不予确认,称上述1525000元的借款并不存在,杨继贤从未向赵海明借用该款项,赵海明也从未向杨继贤提供过该笔借款,故借款协议不能成立。
【一审认为】一审认为:赵海明、杨继贤双方对赵海明于2018年4月3日出借700000元给杨继贤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一审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杨继贤是否已清偿该笔借款。赵海明确认杨继贤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和2019年4月4日各还款100000元;2020年1月22日德溢公司向赵海明转账2000000元,赵海明出具“已收到杨继贤还款贰佰万元(2000000)正”的《收条》。赵海明主张该2000000元系杨继贤偿还案外1525000元借款本息的款项,杨继贤对此不予确认。上述《收条》未明确具体是收取哪一笔还款,亦无证据证明赵海明、杨继贤双方有约定该2000000元是用于清偿赵海明所述的2017年5月7日确定的1525000元债权债务,现杨继贤否认与赵海明之间存在借款1525000元的债权债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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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即双方对上述1525000元债权债务存在重大争议。故赵海明主张上述2000000元还款与本案无关,系杨继贤归还上述1525000元借款本息,依据不足,一审不予采信。对于该1525000元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现赵海明、杨继贤未提出除了本案所涉借款以及赵海明主张的1525000元债权债务以外,双方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杨继贤抗辩主张上述2000000元系用于清偿本案所涉借款本息的意见,合法有理,一审予以采纳。至于还款数额超出案涉借款本息部分,杨继贤并未提出反诉,双方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海明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1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赵海明均已预付),由赵海明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海明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杨继贤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案件未对赵海明和杨继贤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赵海明与杨继贤就700000元本金的借贷关系于2018年确立,杨继贤在一审中已作出确认。但是,一审判决并未对赵海明与杨继贤之间存在的另一笔1525000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而是仅仅依据赵海明签署的《收条》认定本案民间借贷关系。赵海明与杨继贤2017年5月7日借款协议的借贷关系远远早于一审认定的7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借贷关系,且1525000元的本息计算至本案上诉之日共计3000000余元,其款项金额远多于一审认定的700000元本金及利息金额。赵海明收到的2000000元还款,原是案外人对赵海明的还款以及部分分红。但一个月后杨继贤与赵海明协商将2000000元的还款用作1525000元的利息还款,赵海明同意后向杨继贤出具了2000000元还款的收据。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以及从生活经验来看,杨继贤断无理由将2000000元的转账用来偿还后出借的较小金额的7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海明也断无理由将收到的700000元本息写成“已收杨继贤200万还款”。(二)一审未对本案的关键证据案外人上海德溢慧心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溢公司)出具的单方声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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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依法进行实质性审查,更未对赵海明提交的德溢公司不具备使用公章条件的股东会决议的证据进行审核,也未对杨继贤手持德溢公司公章的证据进行审核,仅凭杨继贤和德溢公司的一面之词作出判决,损害了赵海明的合法债权以及德溢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有利于债权人的清偿抵充顺序原则。本案中2000000元还款的收据中并无约定对具体哪一款项进行还款,杨继贤作为债务人也未在该收据中对哪一笔债务进行指定。在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包括当事人约定和一方指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清偿抵充顺序发生利益冲突,应本着有利于债权人的顺序清偿。一审未将2000000元还款的收据对应本案相关的多笔债务形成的时间、债务大小,根据确定债权人的选择利益原则进行全面审核和考虑,仅依据2000000元的还款中欠缺对杨继贤哪一笔债务进行清偿的一面,就将2000000元的还款认定是本案7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的有关规定,应当将2000000元还款认定为前述债务1525000元的部分本息。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海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赵海明、杨继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31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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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程徽,广东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继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桃叶,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华,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海明因与被上诉人杨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2021)粤0104民初19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海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关程徽,被上诉人杨继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桃叶、李仕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海明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杨继贤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案件未对赵海明和杨继贤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赵海明与杨继贤就700000元本金的借贷关系于2018年确立,杨继贤在一审中已作出确认。但是,一审判决并未对赵海明与杨继贤之间存在的另一笔1525000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而是仅仅依据赵海明签署的《收条》认定本案民间借贷关系。赵海明与杨继贤2017年5月7日借款协议的借贷关系远远早于一审认定的7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借贷关系,且1525000元的本息计算至本案上诉之日共计3000000余元,其款项金额远多于一审认定的700000元本金及利息金额。赵海明收到的2000000元还款,原是案外人对赵海明的还款以及部分分红。但一个月后杨继贤与赵海明协商将2000000元的还款用作1525000元的利息还款,赵海明同意后向杨继贤出具了2000000元还款的收据。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以及从生活经验来看,杨继贤断无理由将2000000元的转账用来偿还后出借的较小金额的700000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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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利息,赵海明也断无理由将收到的700000元本息写成“已收杨继贤200万还
款”。(二)一审未对本案的关键证据案外人上海德溢慧心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溢公司)出具的单方声明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依法进行实质性审查,更未对赵海明提交的德溢公司不具备使用公章条件的股东会决议的证据进行审核,也未对杨继贤手持德溢公司公章的证据进行审核,仅凭杨继贤和德溢公司的一面之词作出判决,损害了赵海明的合法债权以及德溢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有利于债权人的清偿抵充顺序原则。本案中2000000元还款的收据中并无约定对具体哪一款项进行还款,杨继贤作为债务人也未在该收据中对哪一笔债务进行指定。在没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包括当事人约定和一方指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清偿抵充顺序发生利益冲突,应本着有利于债权人的顺序清偿。一审未将2000000元还款的收据对应本案相关的多笔债务形成的时间、债务大小,根据确定债权人的选择利益原则进行全面审核和考虑,仅依据2000000元的还款中欠缺对杨继贤哪一笔债务进行清偿的一面,就将2000000元的还款认定是本案7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的有关规定,应当将2000000元还款认定为前述债务1525000元的部分本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继贤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一、赵海明主张一审未对赵海明和杨继贤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的理由不成立。(一)一审审理的是赵海明与杨继贤之间700000元民间借贷纠纷,而赵海明主张的1525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两者为的法律关系,一审根据赵海明的诉讼请求对700000元债权债务进行审查并无不妥。且关于1525000元的债权关系,赵海明已另行起诉,目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正在审理中。(二)赵海明已确认杨继贤向其还款2000000元,杨继贤主张该款项用于归还本案借款是杨继贤对自己权利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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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亦未损害赵海明任何利益。赵海明未提
供证据证明杨继贤向其归还的是其他借款,杨继贤亦不承认双方之间还存在其他未清偿的借款。如赵海明认为还存在其他未清偿债务,另案起诉且作出判决的,则是杨继贤按照另案判决履行的问题,与杨继贤在本案中的还款事实无关。双方仅存在本案的未结债务,赵海明所主张的其他债务为虚假诉讼。杨继贤拒绝归还除本案以外其他所谓的“民间借贷”,必要时杨继贤将选择报警处理。(三)德溢公司出具的单方声明是杨继贤一审代理词的附件,非本案关键性证据,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且该声明是真实的,与本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成的证据链。1.双方争议焦点仅在于2000000元还款用于归还哪一笔债务。2000000元还款的来源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德溢公司对杨继贤还款2000000元有效且不可推翻。德溢公司对杨继贤还款2000000元的行为,起因于该司财务误转,赵海明拒绝返还。将该笔款项视为对杨继贤已到期债务的还款,有利于公司平账,减少向赵海明追讨的诉讼成本,并未增加公司负担。2.该还款有2018年股东会决议作为依据,股东已一致表决该款项优先偿还杨继贤。3.该还款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溢公司并没有进入破产程序,对杨继贤的还款合理合法,不违反任何规定。4.赵海明已向杨继贤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该笔还款。二、一审法律适用正确。本案情形不符合赵海明所主张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赵海明作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未清偿债务,如将债务人的还款用于抵扣不能确定是否发生的债务,既侵害了债务人的权益,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故本案法律适用正确。三、赵海明将已结债务重新起诉的本质原因,是因其和杨继贤共同经营的生意出现了纠纷,赵海明不愿意承担生意中的亏损,通过诉讼查封杨继贤的资产。目前杨继贤的生活受到严重扰乱,资产被封,且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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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应诉。综上,赵海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恳请二审驳回赵海明的诉讼请求,依
法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赵海明向一审起诉请求:1.杨继贤偿还赵海明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700000元为本金,其中2018年4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利率2%计息,扣减杨继贤已还的100000元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杨继贤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息);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由杨继贤承担。
一审查明 一审查明事实:2018年4月3日,杨继贤出具《借条》,其中内容为:本人杨继贤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赵海明借款人民币7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借款金额的2%;借款时间由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合共人民币784000元整;逾期付利息或逾期还款,本人需承担总欠款金额(¥784000)2.5%的月利息作违约金利息,直至还清全部欠款。本人承诺对以上借款,以本人名下全部物业与资产作抵押,并承担一切无限责任。同日,赵海明向杨继贤汇款700000元。2018年10月31日杨继贤向赵海明转账还款100000元,摘要为“还款”。2019年4月4日,杨继贤委托案外人冯颖智向赵海明转账100000元,附言为“杨继贤还款”,赵海明确认该笔款项为杨继贤的还款。
2020年1月22日,德溢公司向赵海明转账2000000元。同年2月10日,赵海明出具《收条》,内容为:已收到杨继贤还款贰佰万元(2000000)正。德溢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本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交通银行广州天河北支行账户向收款人赵海明实时转账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系财务操作失误。转出当天临近春节是本司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财务需处理大量对账划拨结算,且受武汉疫情影响员工均着急放假,财务情急中转错账,后经追讨赵海明未归还该款项。为平账,经本司债权人杨继贤同意并通知赵海明,对赵海明的该笔债权用于归还本司对杨继贤的欠款,归杨继贤所有,由杨继贤自行抵扣与赵海明间的债务,如有多出部分,由杨继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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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追讨。
对于上述2000000元及《收条》,赵海明称:除案涉700000元及利息的债务外,杨继贤在2017年5月7日与赵海明确定了人民币1525000元及利息的债权债务,故截止至2020年1月22日,杨继贤还欠付赵海明本息共计204603.84元;赵海明于2020年1月22日收到杨继贤通过德溢公司代其支付的2000000元还款,确认该2000000元系杨继贤对2017年5月7日这笔款项的还款,故赵海明向杨继贤出具已收到2000000元还款的收据,但就该笔债务,杨继贤仍欠付204603.84元本金及利息。为此,赵海明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7日的《借款协议》(其中内容为:经友好协商,杨继贤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赵海明借款人民币现金1525000元,借款时间由2017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到期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逾期归还按月息2.5%作违约金计算利息,直到还清。)以及《现金收据》(其中内容为:杨继贤本人已收到赵海明现金款人民币1525000元。该收据左下方空白处还有“由于本人资金紧张,现申请延后到2019年6月30日前本息归还。杨继贤2019.1.25申的手写文字)。杨继贤对此不予确认,称上述1525000元的借款并不存在,杨继贤从未向赵海明借用该款项,赵海明也从未向杨继贤提供过该笔借款,故借款协议不能成立。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赵海明、杨继贤双方对赵海明于2018年4月3日出借700000元给杨继贤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一审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杨继贤是否已清偿该笔借款。赵海明确认杨继贤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和2019年4月4日各还款100000元;2020年1月22日德溢公司向赵海明转账2000000元,赵海明出具“已收到杨继贤还款贰佰万元(2000000)正”的《收条》。赵海明主张该2000000元系杨继贤偿还案外1525000元借款本息的款项,杨继贤对此不予确认。上述《收条》未明确具体是收取哪一笔还款,亦无证据证明赵海明、杨继贤双方有约定该2000000元是用于清偿赵海明所述的2017年5月7日确定的1525000元债权债务,现杨继贤否认与赵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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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存在借款1525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双方对上述1525000元债权债务存在重大
争议。故赵海明主张上述2000000元还款与本案无关,系杨继贤归还上述1525000元借款本息,依据不足,一审不予采信。对于该1525000元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现赵海明、杨继贤未提出除了本案所涉借款以及赵海明主张的1525000元债权债务以外,双方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杨继贤抗辩主张上述2000000元系用于清偿本案所涉借款本息的意见,合法有理,一审予以采纳。至于还款数额超出案涉借款本息部分,杨继贤并未提出反诉,双方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海明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1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赵海明均已预付),由赵海明负担。
二审期间,赵海明提交如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案件受理通知书,拟证明赵海明向杨继贤及其配偶张东蕾主张1525000元本金及1500000余元利息债权一案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立案受理。2.原借款合同,拟证明赵海明与杨继贤之间原系985600元的借贷关系。3.银行流水,拟证明赵海明向杨继贤出借款项的事实。4.证人证言,拟证明赵海明与杨继贤之间原系1525000元本金及利息的借贷关系。5.法人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赵海明具备借款能力。第二组证据:6.传票,拟证明(2021)沪0115民初44525号案件已于2021年10月12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开庭审理,双方已交换证据质证完毕。7.股东会决议,8.股东声明,拟共同证明杨继贤系德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三组证据:9.德溢公司第二份声明,拟证明德溢公司单方面声明2000000元的汇款为代杨继贤向赵海明还款。10.赵海明汇款记录,拟证明德溢公司与赵海明之间具有1000000元的借贷关系。11.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赵海明与杨继贤之间存在700000元与1525000元的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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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贤发表如下质证意见:杨继贤不同意赵海明二审提交的证据,请法庭不予接
收。一审经过两次开庭,已经给予赵海明充足的举证期限,两次开庭赵海明均有证据当庭提交,而结合本案全部的庭审过程以及举证,赵海明在本案中对事实的描述前后不一,搞证据突袭,严重损害了杨继贤的权益。对第一组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组证据主要是与1525000元的借款相关,赵海明已就该1525000元债权另案起诉,与本案无关。对第二组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围绕借贷事实、还款事实进行审理,双方对于本案存在700000元借贷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还款事实存在争议,而赵海明已确认杨继贤对其还款2000000元,至于杨继贤是否为德溢公司实际控制人、还款款项的来源与本案无关。对第三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第一,赵海明与德溢公司1000000元的债务已了结且与本案事实无关,赵海明已确认2000000元是杨继贤对其还款,而非德溢公司与其经济往来。第二,德溢公司对杨继贤还款2000000元有效且不可推翻。第三,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也不认可。赵海明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仅截取部分无法反映事情前因后果。聊天记录的内容无法证明杨继贤曾对赵海明主张的1525000元债权进行确认,反而证明了杨继贤对700000元借款进行还款的事实,杨继贤再次声明,1525000元的借款并未实际出借,杨继贤从未对该笔借款做过任何形式的确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0日,赵海明就1525000元借款及利息对杨继贤、张东蕾提起诉讼,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104民初44304号。
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700000元借款本息是否已经清偿。
杨继贤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和2019年4月4日向赵海明各还款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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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另外,德溢公司于2020年1月22日向赵海明转账2000000元,赵海明于2020年2
月10日出具《收条》确认“已收到杨继贤还款贰佰万元(2000000)正”。对于该2000000元,杨继贤主张系偿还案涉700000元借款本息,赵海明则主张系偿还案外1525000元借款本息。本院认为,首先,上述《收条》未载明该2000000元是针对哪一笔还款,亦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明确约定该2000000元用于清偿案外1525000元借款债务。在双方对于案涉700000元借款并无争议,而对案外1525000元借款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应以该2000000元还款优先抵充本案借款本息为宜,且该抵充方式未损害赵海明的合法权益。对于案外1525000元借款的偿还问题,赵海明已另案提起诉讼,可另案解决。其次,案外1525000元借款的《现金收据》上载有“由于本人资金紧张,现申请延后到2019年6月30日前本息归还。杨继贤2019.1.25到,即便该借款真实存在,也应视为双方对于借款到期日进行了重新约定,该到期日晚于案涉700000元借款的到期日,一审认定2000000元还款优先抵充案涉700000元借款本息,亦符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由于双方已经确认上述2000000元属于还款,款项由德溢公司代为支付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德溢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鉴于2000000元还款应优先抵充案涉700000元借款本息,案涉700000元借款本息已经清偿,一审对于赵海明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海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赵海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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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员 肖蓉
孔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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