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企业销售人员薪酬和业绩考核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更好的激发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销售人员的工资管理及提成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公司销售部下辖的安全生产事业部、智慧城市事业部和客户服务事业部各岗位员工。
第三条 管理职责
1、综合部负责考勤管理、薪酬核算及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实施;
2、销售部负责销售人员业绩目标的确定、分解及考核标准的制定、考核实施;
3、财务部负责销售人员销售成本、销售合同回款、销售合同提成及相关奖励的核算与薪酬发放;
4、总经理负责本管理办法实施与调整的审批。
第二章 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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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薪酬构成
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工龄工资、出差补助、销售提成等六部分构成;
第五条 基本工资
1、安全生产事业部、智慧城市事业部员工基本工资均为3000元/月;
2、客户服务事业部员工基本工资按公司薪酬等级相关标准确定;
第六条 绩效工资
1、安全生产事业部、智慧城市事业部员工绩效工资均为1000元/月;
2、客户服务事业部员工绩效工资按公司薪酬等级相关标准确定,原则上绩效工资与基本工资的比例为1:3;
第七条 全勤奖
全勤奖标准及发放依据参照公司考勤管理相关规定;
第 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标准及发放依据参照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 出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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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差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出差计划及出差总结报告,除按公司出差管理相关规定报销相关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后,公司给予出差人员50元/天的出差补助;
具体由综合部核算出差期间的考勤后,财务部在为当事人报销差旅费的同时支付出差补助。
第十条 销售提成与奖励
1、安全生产事业部、智慧城市事业部销售提成比例按阶梯状,分五档:
(1)完成0-10万销售额有1%提成;
(2)完成10-20万销售额有2%提成;
(3)完成20-50万销售额有3%提成;
(4)完成50-80万销售额有4%提成;
(5)年终累计完成100万销售额有5%提成;
年销售额低于30万的员工,不予发放销售提成。
2、客户服务事业部完成销售合同的,提成比例参照安全生产事业部、智慧城市事业部阶梯状的提成标准;
3、客户服务事业部技术支持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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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前支持类工作,合同签订后,按安全生产事业部、智慧城市事业部销售合同额的0.5%进行奖励;
(2)售中实施类工作,按安全生产事业部、智慧城市事业部销售合同额的0.5%进行奖励;
(3)售后服务类工作,按安全生产事业部、智慧城市事业部销售合同额的10%进行奖励;涉及二次开发的,业绩归属相关问题由公司指导协商界定;
(4)年终以回款90%的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核算,按各类型合同分项汇总以相应比例计算并累加获得,由客户服务事业部自主分配;如年终安全生产事业部、智慧城市事业部所有类型项目合同总额低于30万,不予奖励;
4、销售提成为为销售合同回款额扣除所发生费用后的金额计提;
5、年终累计销售额完成100万按5%提成,在年底完成相应任务额,补发全部提成差额。超额部分另议。
6、销售提成实行一单一结的制度,销售回款(除质保金外)后一周内予以发放。特殊情况由公司酌情处理。
7、为促进销售额,某些特殊竞争合同经总公司批准,可以低于市场底价(具体由公司下发产品定价管理办法),业务人员享受正常销售提成,其他费用不再计提。
8、由于人员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签订合同人员不能履行回款任务,经公司批准可由接任人员负责,按谁回款谁拿回款部分提成的原则执行(提成按定货当期的销售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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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特批标准执行)。
9、对于公司操作的项目,由公司指定业务人员进行操作,公司将根据项目情况及合同金额的大小给于奖励,差旅费不计入个人销售成本。
第三章 附则
第条 解释权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未尽事宜,公司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未有相关规定的,另行通知。
第条 实施
本管理办法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暂行实施;公司可以根据运营管理及销售管理需要随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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