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总评操作办法(非学业因素)
对毕业生的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一般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按照宁波大学毕业生非学业因素评价总评标所列项目评价。
1~6项总评办法:
前3年评价中有2次以上“优秀”,且没有“不合格”的,总评为“优秀”。 前2年评价为“合格”,第3年评价为“优秀”的,总评可为“优秀”。 有2次以上“不合格”的,总评为“不合格”。 其余评价为“合格”。 7~10项总评办法:
学年评价中有一次以上记实考核为“有”的,总评考核即为“有”。
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的奖惩,可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修改其毕业总评中相关项目的评定等级。
毕业生总评汇总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盖章确认。毕业生个人费学业因素评价总评表可一式多份,其中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学院留档一份,其余可用于学生就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