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租赁)兴义市泽园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租)下午屯事处乐立村及全体土地承包人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按照生态优先、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避灾高产、优质高效、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现代生态农业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土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土地属于兴义市下午屯事处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建则建,充分提高土地产出效益,鼓励以水为中心的基本农田改造及流转,提高土地效益。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兴义市下午屯事处乐立村 ,总面积约 亩,四至界限分别以所勘测的宗地图实际标注的界限为准。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3、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4、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
5、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土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土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地方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
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起诉。 第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耕地租赁示意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