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质量要求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具备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证书和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并具备满足整个系统要求的功能。
5.2 验收
5.2.1 产品的供货安装验收必须以甲方认可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及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5.2.2 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后应立即知会甲方,由甲方对照订货通知与有关设计文件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开箱验收,核对无误后设备方可进场安装。在开箱验收时,乙方应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装箱单、产品检验报告单、操作维护手册、技术说明书、“三包”保修卡、产品及相关材料的国际、国内安全产品认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整机或配件为进口产品的,还应出具产品的生产厂家资料、原产地证明、进口许可文件、海关完税证明、进口关税证明,保证达到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中的功能。进口产品的外文资料乙方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资料。
5.2.3 乙方安装完成并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后,通知甲方验收,由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及通过 市人防办验收后方为竣工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应将人防设备的竣工图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件向甲方移交。验收过程中的手续办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5.2.4 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 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检验。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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