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兼职人员的薪金支付,均按本制度的内容办理。
基准内薪金——基本工资
超时工作津贴
基准外基金
交通津贴
其他薪金
奖金
第二条
兼职人员的薪金计算期间规定如下:
1、兼职人员的薪金计算期间,从每月1日起至当月月底止,并于每月15日支付薪金。若当日薪金支付日中恰逢休假日,则提前一日发放。
2、兼职人员的薪金计算期间,也可依照聘用合同书所规定的日期支付。
3、退职或被解聘者的薪金,应于当日在办理完解职手续后,立即支付其应得的薪金。
第三条
公司与兼职人员所签订的协议中,如果有写明应有下列规定的扣除金额,或法令所规定的扣除事项,则应由公司从薪金中扣除,扣除之后的其他部分以现金形式直接支付给兼职员工本人。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3、团体意外保险费。
4、违反公司规定的罚款(罚款金额全部转入员工福利金)。
5、公司与工会代表协议经半数以上同意的代扣事项。
第四条
兼职人员的工作时数的计算规定如下:
1、薪金计算期间的加班、假日出勤、深夜执行公务以及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的缺勤时间,均须按照实际的加班时数、缺勤时数计算。
2、时数若有不满1小时的尾数产生时,则依下列方式计算:
(1)30分钟以上,以1小时计算。
(2)15分钟以上但未满30分钟时,以半小时计。
(3)未满15分钟时,则不予以计算。
第五条
薪金支付类型共有下列三种:
1、日薪制。采用此种计算方式的薪金,应以每天的固定薪金额乘以实际工作日数,于每月薪金支付日发放。但如果在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缺勤时,则须从薪金中扣除实际缺勤时数的薪金。
2、小时薪金制。依每小时的固定薪金额乘以实际工作时数,即得兼职人员应得奖金额。
3、计件制。依每一单位产品的固定薪金乘以个人于每一薪金计算期间的总产量,即为员工应得薪金额。
薪金支付类型应在聘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
二、基准内薪金
第六条
兼职人员的基本工资规定如下:
1、基本工资决定的标准,应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经双方协议后制订。
2、基本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劳动部门所制定的最低支付标准。
3、在决定基本工资标准时,须对同行业间的基本工资支付水平一并加以考虑。
三、基准外基金
第七条
兼职人员若因业务上需要,必须在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执行工作,导致其实际工作时数超过原聘用合同书所规定的工作时数时,则须依照加班津贴标准额的规定办理。
第
交通津贴的支付对象,是因上班执行公务而须负担额外交通费用的兼职人员,原则上,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的必要交通,采用全额发给的办法。
四、其他薪金
第九条
于休假日返回公司继续工作时,应按第的规定,办理休假日工作津贴的支付。
第十条
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申请特别休假时,其薪金按下列方式处理:
1、婚假、丧假等特别休假,不支付薪金。
2、因公负伤、疾病而缺勤时,若有代办保险的医疗的医疗补助及团体意外险的灾害赔偿等事宜,薪金则不予以支付。
五、奖金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年度经营增长比例,且考虑到兼职人员的工作绩效及贡献,根据其不同表现程度,分别制订奖金金额。
第十二条
奖金的支付日期原则上根据聘用合同书的内容来决定。
六、薪金调升
第十三条
公司为激励兼职人员的士气,在提高工作绩效的前提下,应视个人在工作上的表现及考绩(含出勤率),制订薪金调升标准,并定每年的12月31日为薪金调升日。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