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xx市中级人民、内蒙古高级人民、最高人民一致裁判予以解散,xx市中级人民已于x4年4月3日受理xx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xx公司早已依法进入公司清算阶段。
从x9年7月15日至今,xx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会,公司所有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分配方案及投融资方案等所有方案均未得到股东会认可和确认。在上述期间,凡以公司股东会名义及未经股东会认可和确认的任何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分配方案及相关决策,依法均属无效。
特此声明
xx公司45%股权股东:童
x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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