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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流程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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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从最初的立案到最终审判结果的确定,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分别是机关主要负责的侦查阶段、人民负责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最终人民负责的审判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各阶段的处理时间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限定。对于进入进行审判的案件,我国并未对开庭的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的规定,对于人民审理的公诉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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