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二类,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第三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
第四类,非同一组织系统、专业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均为不相隶属关系。如军事机关与各级地方之间。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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