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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停车场需要哪些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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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停车场需要市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和市批准,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1)向当地交警部门提出办理机动车停车场的申请;
(2)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表的项目逐栏填写,绘制平面示意图,加盖公章后,返回区交警部门;
(3)区交警部门到现场实地踏查、规划和认定,并提出意见上报市交警部门;
(4)通知申办单位按照审批要求施划泊位标线,设立停车场标志;
(5)由市、区交警部门共同验收后,发放《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停车场指的是供停放车辆使用的场地。停车场可分为暖式车库、冷室车库、车棚和露天停车场四类。停车场的主要任务是保管停放车辆,收取停车费。在车场管理中,停车场所对机动车停放进行的收费,就叫做停车费。停车费收取方式大多定期收取方式、按时收取、按次收取等方式,收取停车费是专业车场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露天停车场需要办理以下资料证明
1、停车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4、有效资信证明、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
5、场地平面图;
6、停车场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
7、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8、办公及经营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9、技监部门出具的机械设备安装技术合格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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