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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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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中,无论是遵循程序的行政机关还是进行司法审查的都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入在“外部程序”——行政程序中直接关系相对人程序权利——的部分之中,而对一般程序中不直接与相对人发生关联即归类为“内部程序”的部分未予以相应的重视。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在案卷归档时,采取分装正、副卷的做法,把涉及外部程序的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权利告知书、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等装订成正卷,涉及内部程序的部分——立案审批表、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装订成副卷,在行政处罚受到司法审查时,仅向移送正卷,而副卷仅在行政机关内部供留档使用。在对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时,也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明遵循外部程序的材料,而对不直接涉及相对利的程序步骤一般不作审查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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