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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属于什么罚

来源:九壹网


行政处罚中的警告是一种轻微的纪律制裁方式,用于警示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重点概括: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属于申诫罚,是一种轻微的纪律制裁方式,用于警示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要求及时改正,否则将采取更严厉的处理措施。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处罚。警告是一种具有教育和制裁性质的书面谴责和训诫,旨在引起违法者的注意和警惕。

法律分析

一、行政处罚中的警告属于什么?

警告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

其内容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违纪,应当予以及时改正,如仍进行或不停止此种违法行为,将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理。记过、记大过,即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过错予以记载,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

二、行政处罚警告多长时间可以再次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给予警告后,什么时候可以再次行政处罚是没有规定的,只要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就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行政处罚警告的执行方式是怎么样的

警告只是行政处罚中精神罚的一种具体形式。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作出的书面谴责和训诫,这也是其执行方式。警告既具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制裁性质。警告的目的是向违法者发出警戒,声明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使受罚人精神上受到损害,促使其引起应有的注意和警惕。

结语

经过对行政处罚中的警告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警告是一种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既是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警告的执行方式是通过书面谴责和训诫来达到教育和制裁的目的。通过警告,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损害,以引起其应有的注意和警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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