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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协作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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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办案协作程序有如下规定:

1、提出请求。

对异地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2、制作办案协作函件。县级以上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机关接到异地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3、备齐协作办案身份证明证件和协作办案证件。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联系,协作地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联系,协作地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4、办案协作函件应送达协作地机关。委托异地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将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送达协作地机关。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5、结果及时提解。协作地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委托地机关。委托地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6、协查期限规定。异地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异地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需要异地办理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犯罪有关的财物、文件的,执行人员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联系,协作地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7、紧急办案协作处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县级以上机关,协作地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委托地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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