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协作地机关在接到异地机关要求协作的请求后,应当首先对其法律文书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则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以警力不足,办案经费缺乏等种种借口予以推诿。
机关进行办案协作,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交通费、住宿费。但是,如果协作地机关确实因办案经费紧张;
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有一定难度,委托地机关自愿支付一定费用的,也可以由两家共同协商解决。
县级以上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机关接到异地机关要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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