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九壹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包括哪些

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包括哪些

来源:九壹网


根据提供的内容,不得调解处理的情形包括:雇凶伤害他人、涉及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累犯、多次伤害他人身体以及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情形。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拓展延伸

哪些情形下不能调解处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调解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进行调解处理。其中,第一种情形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第二种情形是行政争议案件可以调解,但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先行调解。第三种情形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赔偿、补偿协议已经生效的,人民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第四种情形是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行政案件。因此,在以上情形下,不能进行调解处理。

结语

根据上述情形,若发生雇凶伤害他人、涉及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累犯等情形,则不得调解处理。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