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内容,不得调解处理的情形包括:雇凶伤害他人、涉及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累犯、多次伤害他人身体以及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情形。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拓展延伸
哪些情形下不能调解处理?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民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调解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进行调解处理。其中,第一种情形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第二种情形是行政争议案件可以调解,但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先行调解。第三种情形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赔偿、补偿协议已经生效的,人民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第四种情形是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行政案件。因此,在以上情形下,不能进行调解处理。
结语
根据上述情形,若发生雇凶伤害他人、涉及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累犯等情形,则不得调解处理。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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