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举报是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主渠道之一。由于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区域性,要想形成对分子强大的震慑作用,还得依靠人民群众。
反腐倡廉工作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鼓励、引导、规范,才能形成反腐倡廉工作的大格局:在2010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有46.2%来源于信访举报。
而2006年至2010年的5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近103.5万件,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70%来自举报。群众举报已成为反腐倡廉、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举报在反腐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充分发挥举报的质量对于有效打击尤为重要。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不少举报线索质量不高,其主要原因是案件线索中有近60%为匿名举报,即:在举报材料中不署举报人的姓名或不署真实姓名的举报。近些年来,虽然各级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在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方面作了诸多尝试,但收效甚微。
因此,认清匿名举报的社会原因,并采取相应对策,进而有效引导实名举报,从而提升举报线索质量,仍然是信访举报工作中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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