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批捕外国人、无国籍人时,人民应遵守内部审批程序:
(1)外国人、无国籍人(包括中国籍同案犯)涉嫌危害的犯罪、重大刑事犯罪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应由最高人民审查。最高人民征得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以外的犯罪案件,由分、州、市级省级人民审查。省级人民征得同级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备案。
一、逮捕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一)提请、批准逮捕1、机关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2、人民审查、批准逮捕人民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管是醉驾者,还是涉嫌犯了其他罪名的公民,机关若是想要将其逮捕,需要向提出逮捕请求。收到逮捕请求后,需要判断具体是否满足被逮捕的条件,对于满足的,则一般会批捕。对于不批捕的,机关则不能违规逮捕。
二、批捕的时效是多久?
人民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对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机关如果认为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机关或下级人民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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