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七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条
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组织、警务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审查起诉。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同时通报同级外事办公室,由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机关立案侦查。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立案侦查。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指定管辖。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六条,
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级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外事办公室。必要时,由商外交部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七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省级机关,同时通报同级外事办公室。
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同时通报同级外事办公室。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由省级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经省级机关批准,领事通报任务较重的副省级城市可以直接行使领事通报职能。
外国人在机关侦查或者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国籍国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
未在华设立使馆、领事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无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九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条,
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探视的,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在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一条,对判处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机关在收到人民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机关执行。
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机关或者指定有关机关执行。
我国已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者领事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者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由凭外交部公文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省级机关负责执行或者监督执行。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二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定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三条,办理无国籍人犯罪案件,适用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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