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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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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是管辖的问题,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外国人犯罪由中院管辖改为由基层人民管辖。

2、批捕的问题,分两种情况: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审查。最高人民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面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审查。省级人民经征求同级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辩护的问题,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应当由其提出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后,人民予以准许。

4、外国人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人民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及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1998年5月14日令第35号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通晓中国语言义字而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经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但翻译费由犯罪嫌疑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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