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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要求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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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审理第一审案件除了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也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二审案件,需要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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