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都是用合议庭审理的,合议庭的职责是: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审理和庭审程序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
二、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
人民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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