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用合议庭
1、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它是人民进行审判活动的基本主体,根据三大诉讼法以及组织法的规定,对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余的全部实行合议制,行政案件,无论繁简,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2.法律依据:第一百八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二、合议庭的职责是什么
合议庭的职责如下: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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