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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