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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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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单数。合议庭是人民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是由3名以上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拟判处死刑的;(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人民抗诉的;(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五)其它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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