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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评优管理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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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评优管理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表彰优秀员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公司评优工作民主、公开、透明,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评优对象为在本公司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合同制员工,领导班子成员及供电公司合同制员工、农电工不参加公司内部评优。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作为候选人:

1、 发生公司认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2、 发生公司认定的优质服务、党风廉政问题责任者。

第四条 评优按如下程序进行:

1、 公司各部门按照各自部门总人数的20%推选出优秀员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上报综合管理部。

2、 综合管理部对上述选票进行统计排名。

4、 领导班子按照员工选举结果确定优秀员工。

第五条 生产类先进员工条件

1、 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是公司生产技术骨干;

2、 安全意识强,严格执行各项规程,在工作现场没有习惯性违章行为,安全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3、 在工作中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的、组织或参与生产工艺改进的、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优先评眩

第六条 管理类先进个人条件

1、 具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积极参加公司和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

2、 发扬团结互助精神,热心为员工解决困难,在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3、 讲文明、讲礼貌、待人热情;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助人为乐,爱护环境,节约资源;

4、 家庭和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团结,有突出事迹的优先评眩

第七条 奖励办法:被评为优秀的员工从下一年度开始,基本工资永久上调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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