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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重复立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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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重复立案的处理要视情况而定:
1、有管辖权的人民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
2、如果该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但后立案的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处理;
3、我国刑法的管辖是沾边即管,不论是案发、还是结果发生地都可以管;
4、一个刑事案件可能出现案发地和结果发生地侦查机关均立案情况;
5、出现重复立案的情况,一般由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另一方将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如双方对管辖有异议,不愿意采用前述方式,那么由双方的共同主管机关决定。主管机关可以决定由哪个机关继续侦查或者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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