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立案条件:
1、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的;
2、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以及严重环境污染的;
4、致使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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