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协议人:
姓名:____ 性别:男 出生年月:____
住址:____ 身份证号:____
姓名:____ 性别:女 出生年月:____
住址:____ 身份证号:____
立协议人__与__于19__年_月_日结婚,因__原因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因儿子尚年小,现两人经协商,决定将儿子__交由__抚养,并达成如下抚养协议,由邻居__作见证人:
1、儿子__由父亲__(或母亲__)抚养,直至年满18周岁,其间负责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监护。
2、女儿/儿子_________的医药费,在_________元以内由抚养方先垫付,凭票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超过_________元,由抚养方通知未抚养方,双方共同承担。
3、_________年以前的教育费、医药费、生活费,均已由_________方负责,再不计算。
4、母亲__(或父亲__)则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不承担具体抚养工作。
5、双方仍与儿子保留父(母)关系,享有探望权,没有抚养的一方每半年可以探望一次。
6、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协议人签名:____ 协议人签名:____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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