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支罪立案标准: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证件而持有、携带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支的行为。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支、弹药的行为。
四、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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