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原件丢失可以补签一份或者复印一份对方的原件。两种办法都需在合同注明丢失情况,并且签字盖章。合同原件丢失,如果双方均承认合同的存在,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丢影响比较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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