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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所需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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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所需的基本条件如下:担保人应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法律规定,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保。保证人应当是合格的保证主体。包括法律允许的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担保人,但经批准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非营利法人以公益为目的,不得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保证人的条件: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3、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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