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时候“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为了避免当事人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导致作出判决、裁定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在提起诉讼之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提出保全申请,经人民审理同意后,采取当事人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只存在于民事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当事人也需要向人民提供担保才行,并且其担保的金额也应当和申请查封的金额相当,如果人民接受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后,认为情况紧急的,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采取保全措施裁定,且即刻执行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例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以及扣押属于被申请执行人的机械、交通工具,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证_账户等,并即刻通知其本人,按照规定已经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是不会被重复查封、冻结的;当然若是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则会裁定驳回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也会裁定解除保全;如果之后发现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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