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已到,如果该案件为刑事自诉案件,那么对方能够撤诉。如果为公诉案件,一般是不能撤诉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自诉案件的程序
1、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
2、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二、被害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
1、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动员被害人撤诉。如婆婆起诉儿媳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经审理认为属于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动员婆婆撤诉。
2、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提供不出充分犯罪证据的,动员被害人撤诉。
3、在判决前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的,不再判决,由自诉人写撤诉书备案。
4、人民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过调解自诉人对被告人不再告了,可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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