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可以撤销需要分以下情况讨论:1、对于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方没有撤诉权,但是对于人民在发现没有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所为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撤回起诉。因此,人民对于人民撤诉的要求需要审查;2、对于刑事自诉的案件,当事人具有撤诉权。
一、派出所立案后可以撤案吗
派出所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后,会开展侦查工作,经过侦查后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的,可以进行撤案。《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机关立案后的刑事案件撤案必须附合法定条件才可以。如没有犯罪事实的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因此对于进入司法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不能由受害人或控告人提请撤诉。对于民事责任部分,双方通过调解达成谅解的,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二、证据不足刑事多久撤案?
证据不足,多久撤案的问题,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同的三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十几天左右就可以完成。
《刑事诉讼法》是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审判阶段,在人民宣告判决前,人民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机关,建议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证据不足,怎么结案的问题,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同的三种情况。在侦查阶段,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审判阶段,在人民宣告判决前,人民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
三、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起诉;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诉,由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因此第三类案件不适合反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0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撤回起诉。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规定,在人民宣告判决前,人民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