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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的处罚决定 篇1

来源:九壹网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及职务: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严格审查施工资质,未督促技术交底,未悬挂警

  示标牌,未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安全监护制。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湖区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x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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