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除外,设置组成部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26个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七条
行规由有关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规草案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行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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