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者不同。行规是制定,而部门规章是适用于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这些部门自己发布的。
2、制定依据不同。行规根据和法律的授权制定。部门规章是所属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规制定。行规是部门规章的依据。
3、发布程序不同。行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发布行规需要总理签署令;部门规章走的是内部发文程序,基本上办公室、法制办、分管领导审核,部门一把手签发即可。
4、法律效力不同。因为行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行规具有法的效力。而部门规章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5、适用范围不同。行规适用于全国;而部门规章则仅适用于部门权限范围内相关的机构和人员。
总的来说行规大于部门规章,是部门规章的依据之一;行规是底线要求,触犯了即为违法;部门规章是规范要求,触犯了还可以解释、说明,甚至在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特殊处理。
法律依据:
《行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一条行规由组织起草。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规由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起草行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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