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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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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1、“高法优于低法”。法律有位阶之分,不同的法处于不同的法律位阶。根据立法法第87—条规定,我国的法律位阶结构是:处于最高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要求,当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之所以在法律适用中确立这样的规则,是因为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特别法的精准性会高于一般法。特别法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特点,所以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反映了立法者的最新立法意图,更符合社会当下的实际。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样,“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应用有一个相同的必要条件,即它只适用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不适用不同机关或不同法律位阶之间的法律冲突。

4、“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

变通法的变通内容不仅是该法制定机关的意志,而且是上级立法机关,特别是和法律意志的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

第八十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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