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或者上级党的工作机关有权撤销或者变更。
法律依据:《中国党工作机关条例》第二十三条 党的工作机关接受的全面监督,每年至少向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对党的工作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本级或者上级党的工作机关有权撤销或者变更。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直属机关纪工委以及机关纪委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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