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第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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