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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是否可以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来源:九壹网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所以说,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但应当注意的是,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纳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需要评估价格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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