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夫妻双方的共同名义出具的借据,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求借的借款,不管该笔借款用于何处,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夫妻对其均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2、以夫妻中一方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据,且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仅属于其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没有义务清偿;
3、以夫妻中一方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据,但是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时候,双方均有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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