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应认为是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其他损害的赔偿。那么这就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分配办法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扣除交强险吗?
交强险中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包括交强险吗?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括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金在内。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需要承担人身损伤赔偿以及财产损失赔偿。具体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等。
交通事故全责方一人死亡死亡赔偿金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如果死亡方自己负全责的,如何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的,则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则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怎么举证?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举证如下:
1.死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能证明死者的年龄。如果死者在60周岁以下,则死亡赔偿金按照20年算,年龄在60岁基础上多一年,则在年份上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则按照五年计算。
2.受诉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收支配收纯收入的标准。
3.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的标准,另外还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户口房产证的呢。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该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是这样解释的: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第三,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第四,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第五,根据最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从该条设计的计算标准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亡受害人生前劳动所得的全部收入,而是扣除其个人消费以外的其他可支配收入。事实上,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遗失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不能因解释采用“继承丧失说”而得出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的结论。第六,将死亡赔偿金作为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进行赔偿,可以充分体现出对死者近亲属生存权的关注,与我国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Copyright © 2019- 91gzw.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